同皇帝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三〕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均须送交帝国皇帝。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必须由皇帝批准后方可生效;如皇帝不批准,则必须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各以2/3多数重新通过后生效。
第八款
国会有权:
〔一〕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产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帝国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税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二〕以帝国之信用借款;
〔三〕管理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各藩属国家的贸易;
〔四〕制定帝国统一的历法和国民条例;
〔五〕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六〕规定有关伪造帝国证券和通行货币的惩罚条例;
〔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八〕设立最高法院之下的各级法院;
〔九〕界定和惩罚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十〕宣战,制定关于俘获物的条例;
〔十一〕招募军队并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十二〕制定统辖和管理军队的条例;
〔十三〕规定征召民团,以执行帝国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十四〕规定民团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用来为帝国服役的那些民团的统辖事宜,但民团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团的权力,由帝国zhèngfu行使;
〔十五〕对于由经国会批准和相关省议会同意而成为帝国zhèngfu所在地的地区,在一切事项中都行使专有立法权;对于经省议会同意,由帝国在该省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场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亦行使同样的权力;
〔十六〕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帝国zhèngfu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
第九款
〔一〕国会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之特权,除非发生内乱或外患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二〕国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三〕对于从任何一省输出的货物,均不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