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脱离藩属地位,宣布与其他国家结合为新的国家或邦联;铸造发行帝国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二〕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帝国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任何进口税或关税,但为执行本国检查法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任何藩属国家,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扩充军队人数,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亦不得交战。
第八条修正和解释
第一款
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皇帝的签署和总理大臣的副署,即实际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
第二款
任何一省,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三款
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帝国仍然有效。
第四款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帝国法律,以及根据帝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第五款
帝国皇帝、帝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帝国总理、帝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以及藩属国家当局,均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第六款
关于本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在帝国参议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