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明确指出是“被迫签字”,这需要彻底调查。
而非简单归结为“逃避责任的教唆”。
这根本是在回避核心问题。
王建的声音更加洪亮:“再次,关于被害人李立春的询问笔录。”
“辩护人质疑其‘程序倒置’,这完全是断章取义!”
“诚然,李立春的首次报案是在治安案件阶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陈述的证据效力就此丧失。”
“本案转为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对李立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对她的陈述进行了再次固定。”
“这正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转化的要求!”
“被害人的两次陈述,内容高度一致,足以相互印证,证明其真实性!”
张伟在桌下轻轻敲了敲手指。
虚伪。
“再次固定”可不是“重新收集”。
法律要求的是在刑事立案后,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标准,对言词证据进行“重新收集”或“转化”。
这需要严格的程序保障,比如告知权利、记录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等。
李立春的两次询问笔录,如果只是简单重复,而没有新的程序保障,那它依然是“治安案件”阶段的产物,无法有效转化为刑事证据。
至于“内容高度一致”,则更是自欺欺人,因为之前的笔录,内容本身就有矛盾。
王建的目光扫过旁听席,他享受这种被人瞩目的感觉。
“至于辨认笔录,侦查人员王某、刘某全程在场监督,并签字确认,程序合法有效,没有任何见证人缺席的瑕疵。”
张伟嘴角微不可察地撇了撇。
侦查人员在场就代表程序合法?
没有见证人的辨认,以及在刑事立案前的辨认,都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根本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这些都是教科书级别的错误。
王建加重了语气,指向那十二份《情况说明》:“最后,我方出具的十二份《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这些说明,恰恰证明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细致、依法办案的原则。”
“这些都是真实情况的客观记录,是司法机关公开透明的体现,更是本案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的有力佐证!”
张伟冷笑一声。
自说自话。
自己出具的说明,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逻辑滑稽。
这些所谓的“情况说明”,本身就是为了掩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