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3 / 4)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重伤、导致他人自杀)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之所以怀疑这个吴俊,是因为他从事盗窃、抢夺 抢夺:抢夺罪和抢劫罪不同。其一,抢夺罪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是以不对他人人身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为前提的。如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夺取他人的财物,则构成抢劫罪。其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他人重伤、导致他人自杀)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等诸多违法行为,被治安处罚过很多次。曾经有一次,一名卖淫女在卖淫的时候被抓了现行,同时被抓获的,还有在门口把风的吴俊。也就是说,虽然不是很确凿,但有迹象显示这个吴俊可能在某个组织卖淫团伙里供职。

可惜的是,这个吴俊是个不知道多少次“进宫”的“老油条”了。所以这次被警方叫来问话,态度非常嚣张。他说自己和黄启生联系,是因为他从黄启生那里买了一条烟,当时没货,后来进货了,黄启生就给他打电话去拿,可他还没去拿呢,黄启生就出事了。这一说辞,可以说是天衣无缝,而且警方其实没有掌握任何证据。

接下来的时间,石大队派出他们探组的两名民警,24小时跟踪吴俊。因为如果凶手真的是吴俊带的卖淫女,那么出了这事情之后,有可能会联系吴俊,请求吴俊帮助她们逃脱。但不知道是吴俊太狡猾发现了跟踪民警,还是这两个卖淫女压根儿就没再找过吴俊,总之吴俊这条线索还是石沉大海了。

当地警方没有放弃侦查,集合刑警支队、分局刑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的警力,派出专门人员不仅对指纹、电话联系人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排查,还分出两组人针对黄启生生前接触的人员以及案发现场附近的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

黄启生干的毕竟是违法的勾当,所以对他生前接触人员的调查遇到了巨大的阻力,可以说步步维艰,但公安部门不畏困难、层层解除阻碍,调查了大量人员,还顺势打掉了四五个销赃的团伙。可是,一直没有找出这个黄启生是联系什么人来招妓的。

针对案发现场附近人员的调查就更难了。案发现场位于市区和郊区的接合部,鱼龙混杂,什么人都有,尤其是从事卖淫活动的“龟公”“小姐”不计其数。而且黄启生是晚上10点带人进入旅社,卖淫女是凌晨时分离开旅社的,这种时候大部分人都在家里睡觉,要想在现场周围找出目击者,可谓大海捞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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